货币安置补偿规定在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推行
时间:2023-07-05 10:55:20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准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拆除出租房屋(含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

(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八条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居住区位补偿款等于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对原住房面积较小(以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为计算单位)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安置住房达不到其基本居住条件的,由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拆迁补偿款超过5万元、不足6万元的,补足6万元。?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价格变化,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适时调整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拆除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作价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中公房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含他处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十条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公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系指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医疗、文教、仓储等用房。?

对拆迁公告前,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并办理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可以认定为非住宅。?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商业区位结合调节因素确定。?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等级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下列因素进行调节:?

(一)非住宅房屋一层临街面宽(开间)与深度(进深)比调节系数:?

1?小于0.6,调节系数0.85;?

2?大于0.6(含0.6),小于0.8,调节系数0.9;?

3?大于0.8(含0.8),小于1,调节系数0.95;?

4?大于1(含1),小于1.2,不作调节;?

5?大于1.2(含1.2),小于1.5,调节系数1.05;?

6?大于1.5(含1.5),调节系数1.1。?

(二)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以区位等级级别高的临街面(主临街面)区位补偿为准,当次临街面:?

临街面宽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含50%),调节系数1.05;?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调节系数1.1;?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含100%),调节系数1.15。?

两面临街调节系数只适用于营业用房底层。?

(三)营业用房以区位补偿价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3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4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6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1993年9月22日,建设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经过统一培训、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管理人员。

2.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代政府及时地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标准。

3.制定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拆迁管理工作程序和表式,能及时掌握情况和有序地处理问题,实行规范化管理。

4.坚持依法行政,能做到本城市统一拆迁政策、标准,统一拆迁行业管理。

5.建立健全了强化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6.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拆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7.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审批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差错率不超过1%。

8.加强被拆迁居民过渡和安置的管理,当年按协议规定期限进户率要达到95%以上。

9.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和呈报上级部门的批转件,越级上访率不超过2%,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的户数不超过3%。

10.加强拆迁管理人员和从事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面和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5%以上。

11.认真学习、宣传和模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拆迁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办事制度,勤政廉洁,全年无违纪、违法案件。

12.财务与档案管理符合规定,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档案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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