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新规定发布
时间:2023-07-02 20:36:02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的双低户被拆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拆迁合同签定时持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

(二)该户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其中,人口以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为准;住房面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居住的有证私房、承租公房和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无证房屋合计的有效建筑面积;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以拆迁公告发布时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准。

(三)在拆迁区内居住与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住址相符,且具有产权证件或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自有住宅。

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第五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状况,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约定补偿金额的,从其约定。

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低于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计算。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计算,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以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就地或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住宅因异地安置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非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和周转。

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住宅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新建住宅安置房的主要采光面朝向应为南向。

第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虽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但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安置地点;拆迁人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且未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应就地提供安置房。

拆迁住宅,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由拆迁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被拆迁人不接受安置房地点的,视为放弃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

拆迁人安置多户被拆迁人的,先签定拆迁合同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

第八条被拆迁住宅独立计户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经公证、判决,但拆迁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拆迁时不作为分别计户条件。

拆迁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被拆迁住宅合并计为一户。

第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阅读全文】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发〔20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为准。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期限是指搬迁和拆除期限。

第六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必须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匡算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项帐户;实施拆迁时,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金额多退少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形象进度回拨。

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产权调换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拆迁补偿安置金额回拨。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下列比例回拨:基础完工回拨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入住一个月后,拆迁人可以支取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本金和全部利息。

??第七条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拆迁岗位证书》。???拆迁工作人员需持证从事拆迁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合法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由拆迁人将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注销登记和灭籍等有关手续。?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登记和灭籍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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