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旅行过程中遭受强迫购物之困,您有权要求合作旅行社协助处理退货事宜,并负担退款之责;
同时,您也可索回额外支付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费用。
然而,若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您亦可寻求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帮助以进行投诉,甚至尝试进行调解程序;
倘若以上措施均未取得预期效果,您亦可诉诸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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