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代履行后如何追偿
时间:2023-04-17 14:52:16 4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一般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成为代履行的主体。我国把代履行的范围限定在交通安全,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污染方面,是因为道路安全领域,特别是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社会风险不断增加,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此外,在这三个领域之外,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的一般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代履行,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一般代履行针对的对象是“后果已经后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自然资源破坏的”,存在较强的紧急性,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处置,将会带来很大的环境破坏、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资格实施代履行,希望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可能会加大损失,降低行政效率。

2.即时代履行

即时代履行是指即刻实施的代履行行为,属于即时强制,“是为了排除目前紧迫障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强制履行义务,在没有命令义务的余暇时,或者其性质上通过命令义务难以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直接对人身或财产施加实力力量,以实现行政上必要状态的作用。”“就时间而言,立即性是即时强制与一般强制相区别的重要标准,由于立即性,行政主体可能用行动来表达行政决定的做出并立即强制执行;由于立即性,即时强制无暇等待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由于立即性,即使强制也不允许行政主体启动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催告程序。”

我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即时代履行”的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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