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合同管辖中,尊重意思自治。所以约定管辖优先。
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专属案件,不得协议管辖。
协议无效的处理:不按照协议管辖,按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
1、涉及担保合同的管辖
(1)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2)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不一致,根据主合同确定
2、保险合同案件的管辖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撤销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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