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长城”葡萄酒商标法人被限出境
时间:2023-06-08 17:01:43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顺利执结了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在采取了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措施后,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案款38万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8510元。

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从1974年就陆续取得了长城、GREATWALL及图形等葡萄酒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5年长城葡萄酒产量逾7吨,产值达14亿余元。2006年10月,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从北京某商贸中心购得由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监制、由烟台某酒庄有限公司出品的两种带有金色长城葡园标志的葡萄酒产品,因认为该产品包装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07年3月,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烟台某酒庄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10元。判决后,二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某大厦,但该公司并未在此地经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查无去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承办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系中国香港公民,持有往来内地通行证,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之间。一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报上级法院批准后,于2008年11月23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翁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两天后,翁某即在广东顺德出境时被边检部门予以限制出境。慑于法律强制力,翁某只得主动与一中院承办法官联系,希望能对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在一中院法官的释法、说服和教育下,翁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08年12月22日将全部案款汇到法院帐户。

12月22日当天,一中院执行法官即前往出入境管理处解除了对翁某某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现法院已经将案款全部发还了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至此,这起涉及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经法官多方努力终于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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