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在农居地区,有三类违建可不适宜被强制拆除,其主要考量因素在于:
在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拆除违法建设可能会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产生不良影响,或对无过失且与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甚至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可以例外考虑不予拆除这类违法建筑:
即应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权衡和决策。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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