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地方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权执行强制拆迁,并且强制拆除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而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地方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权执行强制拆迁。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拆 迁 由 哪 些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
根据我国《拆迁法》规定,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外,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并审核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拆迁队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签订拆迁协议,并组织拆迁施工。同时,拆迁管理部门还要协调相关单位,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部门。
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部门。地方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权执行强制拆迁,但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并审核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拆迁队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签订拆迁协议,并组织拆迁施工。同时,拆迁管理部门还要协调相关单位,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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