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指的是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这种罪是有政治要素的,具体的认定是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安全,而且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资敌行为,不论资敌物资是否已为敌人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对于资敌罪的认定还存在主观的认定,即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
资敌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1、犯资敌罪的,一般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资敌的情节符合较轻标准的,则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没有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为敌人提供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者为向敌人提供而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资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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