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与间谍罪的关系
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投敌叛变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间谍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间谍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根据规定,投敌叛变的行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投敌叛变,致使我方人员遭到敌人逮捕、杀害,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带领人数众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携带大量武器、弹药、重要国家机密等投敌叛变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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