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提前向法院支付。法院收到诉讼费用后,应当向原告出具有关证明。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五十二条应当公布诉讼费用的缴纳和收取制度。人民法院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收取诉讼费用,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务票据,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实行收支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支付凭证,双方应凭付款凭证到指定的代理银行支付费用。依法应当退还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费用的支付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边远、缺水、不便地区另行制定,基层巡回法院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向指定的代理银行支付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院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务票据发给当事人;如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务票据未签发,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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