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方式如下: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问责属于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追责方式。
行政问责方式有几种
行政问责方式: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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