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范围
时间:2023-04-11 14:12:13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二)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包括授权申办具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内容,或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四)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应当明确。当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五)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时,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一、强制执行房产条件

强制执行房产条件:

1、债权文件以付款货币、货物或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件的支付内容毫无疑问;

3、债权文件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承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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