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抚养权状告前男友男方自愿支付抚养费
时间:2023-04-25 11:10:54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男女双方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后就同居生活。后双方因感情问题而分手,分手后不久女方便与一香港籍男子登记结婚并定居香港。女方婚后不到5个月就生下一子。为让孩子也能随自己到香港定居生活,女方便将前男友告上法院,争夺孩子的抚养权。7月11日,藤县法院成功调解该起涉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90后女子马某珍系广东省四会市人,其与广西藤县小伙周某宁于2010年9月份在广东打工时自行相识,相识后两人很快就坠入爱河并同居生活。因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各异,同居后双方矛盾重重,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以分手而告终。分手后,马某珍便于2011年11月与香港居民李某仙在香港登记结婚,随后定居香港。婚后不到五个月,马某珍便生下一子,取名李某峰(现随马某珍母亲在广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对孩子的生父身份有异议,马某珍便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孩子李某峰是马某珍与周某宁的亲生孩子。得知鉴定结果后,马某珍丈夫李某仙表示会将李某峰当亲生儿子一样抚养。为让孩子李某峰也能随自己到香港生活,马某珍经了解得知,这要以取得孩子抚养权为提前。为此,马某珍便于2016年7月11日将前男友周某宁告上法院,请求由自己抚养孩子,由周某宁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当场立案后,为了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便立即电话通知被告周某宁到法庭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具有永久性,其不因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经过一番耐心劝说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非婚生儿子李某峰由原告马某珍抚养,被告周某宁自愿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而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调解成功后,原告马某珍对藤县法院高效便民、为民司法的情怀一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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