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川劳社养[2000]38号
有关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62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转制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8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2001年1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职工自愿,可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平均个人帐户储存额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单位自有资金和职工共同合理负担。
科研机构转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1年1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份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间,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2001年1月的标准计算;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以2001年1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亦封定在2001年1月,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的生活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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