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当管理人对破产出现的企业财产实行拍卖过程中所得的所有款项,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税款缴纳。鉴于这一点,与持续经营告别的情况相互匹配的是,在企业面临清算之际,理应围绕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展开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
根据我们参考并遵循的财税[2009]60号文件的有关条例,企业应当将整个清算周期视为一个全然独立的纳税年度来计算清算所产生的收益。在此期间,无论清算完成与否以及完成时间的长短如何,都应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以此为基础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在年度中间阶段不得不终止经营活动的话,那么在该年度终止营业之前应视作正常的生产经营年度;而在此之后,则应定位为清算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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