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持续期间,涉及争议的房地产可以进行抵押操作,但是仅限于产权清晰并且未受到法律限制或者政府查封的情形。
然而,若房地产已被政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监管,则该等房地产将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来设立抵押担保,也无法完成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如果抵押房产的设立时间早于政府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这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对于该等房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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