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方面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贪污、贿赂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的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3、主体方面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4、主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与侵犯财产罪的关系
第一、同类客体部分重合。即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财产关系,都有可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例如,新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的第2款中专门规定,侵占罪和挪用公司资金罪在一定条件下,应以贪污罪或者挪用款罪论处。
第二、部分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例如,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挪用等行为,既可以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的手段,也可以是侵犯财产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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