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用款当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部分,所有继承人平均继承和分配。但是承包经营权应该转给其他承包人而不是给继承人继承。
按照《民法典》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拥益物权消灭的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其权利的取得、行使、消灭及消灭后的补偿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并且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对于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应该转为同户的其他成员享有,而不是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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