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知识延伸:无期徒刑不同于不定期刑。它是一种绝对宣告刑,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上对犯罪处罚所规定的量刑幅度,明确确定应受无期徒刑的刑罚。不定期刑是一种相对宣告刑,判决时只作罪名的宣告,不宣告一定的刑期,或只宣告刑期的最短期和最长期,视犯罪人入监后的表现,由行刑人员决定何时释放的制度。中国刑法没有采取这种制度。
一、无期徒刑减刑的案例:
案例一:
2012年1月2日21时许,的姐李某开着夏利出租车行至景泰县一条山镇文化广场一快捷宾馆门前时,两名少年租用李某的出租车离开景泰。次日,古浪县发生一起驾车撞倒树木的意外事故。肇事者是两名少年,交警盘问时两人供述了蓄意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经查,现年16岁的徐某和杨某经预谋,将李某骗至一偏僻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勒住李某的颈部,将李某勒死,随后在加油站购买一升汽油。两人驾车行至景泰至天祝公路15公里处北侧的一沙坑处将尸体抛入沙坑,分别对尸体实施奸污,并泼洒汽油焚烧尸体后驾车逃离。未料,案发后第二天就被警方抓获。
近日,两被告人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
强奸致死潜逃十五年DNA锁定终获无期徒刑
2013年5月17日上午8时15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一起发生在15年前的强奸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44岁的刘某系安徽省淮南市农民,曾在200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8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3日午夜至次日凌晨,身为瓦工的刘某在铁路淮南站广场,见被害女子独身一人,便上前搭讪,被害女子未予理会,并向车站西侧走去。刘见状顿生邪念,随即尾随被害女子。在行至车站西侧小树林边时,刘将被害女子按压在地,就地抓取湿泥捂住被害人口鼻。随后,刘强行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得逞后,刘又将半块砖头压盖在被害女子鼻部的湿泥上。14日5时40分许,当地群众发现被害女子尸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害女子系被他人闷堵口鼻而窒息死亡。
7.14强奸致人死亡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尸检时发现的尸体阴道内乳白色液体及一根带毛囊的新鲜毛发提取后保存。2003年9月,办案人员将7.14案被害人阴道擦拭物、可疑毛发送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经检验,死者阴道擦拭物的DNA与可疑毛发的DNA是同一男性所留。同月,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上述DNA检验数据输入公安部DNA数据库。
2012年4月21日,刘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集其指纹及DNA信息,上报后经比对,其DNA信息与7.14案犯罪嫌疑人DNA信息完全吻合。同年10月9日23时30分许,刘回到租住房时,被守候多时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对其1998年7月13日午夜至14日凌晨在淮南火车站附近强奸一年轻女子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强奸犯罪的具体过程。
上铁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害人身份情况尚未查实等具体案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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