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分割方如下:
1、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割。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而有所不同;
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妇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应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
离婚财产划分准则
离婚财产划分准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夫妻分割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合法所得的个人财产,不能是国家财产。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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