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报告、起诉、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2、调查,是指特定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专项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逮捕犯罪人;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依法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刑事诉讼辩护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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