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记录案底多久会消除
1、卖淫被拘留过有案底的,是无法消除的。一般行政拘留不会有案底,刑事拘留会有案底,且无法消除。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
2、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二、卖淫嫖娼的处罚
目前全国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情节轻微的认定有浙江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三)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被执行行政罚款;70周岁以上的也不会拘留。
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应当既拘留,又罚款。原则就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可以处5000元罚款。
全文9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