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条件,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取保候审保证金无具体的计算公式,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出具手续后交纳到指定的银行。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相关管理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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