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证协议存在如下所述的情形之一,则被享有撤销权力者有权向所在地区的法院或者由仲裁部门提交请求进行撤销操作:
(1)因为极大的理解失误而缔结的协议;
(2)在某一方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性或者威胁性的方式,使得另一方在不符合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约;
(3)当某一方利用另一方在紧急或困扰的状况中、缺乏理智判断力等各种状况,以至于在合同成立的时刻明显的失去平衡时。
本篇文章所阐述的可撤销性合同,是指那种由于缺少某种特定的生效条件,其有效性将取决于是否能够取得撤销权的那部分权利主体来决定是否动用撤销权的这份合同。
这种可撤销合同是属于相对有效的合同类别,在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实际施行并执行撤销权之前,这个合同将会对当事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这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类别,但是与那种彻底无效的无效应合同并不完全相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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