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事合同欺骗与民事合同欺诈区别
时间:2023-03-06 19:42:52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可以根据行为人之行为特征,判断合同诈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以此来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

1、行为人的身份判断。

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有无实行履行合同的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5、行为人未履约及财物未归还的原因。

6、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一、在我国签订合同高买低卖是什么罪?

是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经济纠纷与诈骗罪区别都有哪些

两者之间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系民事纠纷。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在综合考察以下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1、审查行为人主体资格;

2、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能力;

3、行为人是否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

4、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5、考察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有学者强调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亦可产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且注重考察事后是否挥霍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等。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

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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