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之移转概述
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即澳门说法典所规定的股之移转,根据《澳门商法典》第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股之生前移转可自由作出。
移转之方式及登记为: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之生前移转应以文书为之,而文书上之订立合同人之签名须经公证认定;股之生前移转须予以登记。
2.上款所指文件的一份样本应在公证机构内存档。
3.股之移转在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前,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二所需文件
1.申请书;
2.股东会会议录;
3.转股合同;
4.接受职务声明书(若委任新的董事)
三登记所需时间:六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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