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举自由进行,致使选举无效或结果不真实的;
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设备,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结果或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等;
4.聚众冲击或扰乱选举场所秩序,阻碍选举工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规定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权利的实现。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重特大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对破坏选举罪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
重大案件包括导致乡镇选举无法进行或选举无效,以及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人大代表资格的情形。
特大案件则包括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选举无效,以及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人大代表资格的情形。
这些规定为打击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破坏选举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其中包括:
1.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其他违法行为;
4.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选举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保护了民主法治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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