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对此事实婚姻作出不予离婚的裁决,则意味着此类夫妻间的实际婚姻成立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
究其原因,自该日期后所构成的事实婚姻皆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范畴。
因此,如以非法同居关系为依据,法院不可能对此类案件做出准予离婚之判断,而仅能认定并解决部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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