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3伙摸金校尉盗掘5处汉墓,盗掘古墓葬罪怎么判
2020年5月,家住偃师市首阳山镇保庄村的某某卫,动起了歪心思,因为疫情在家里呆了几个月,长时间没出去打工,手头多少有点紧张。他想起自家承包地租给别人种黄杨了,前些年地里出现过坍塌,感觉下面应该有古墓,不如找几个人一起盗掘古墓葬,挖点文物卖了挣点钱花。
说干就干,某某卫马上和本村村民某峰、某展联系,又陆续找了某柯、某波参与。五个人连续奋战了几夜,终于挖到一个古墓,没想到某峰下墓后只带上来一块蓝色的方形瓦片,再也没其他任何东西。某某卫不死心,几个人把盗洞稍微回填后,又继续在附近探墓,直到6月2日凌晨案发。
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和某某卫有相同心思的保庄村村民某立也组织了某州、陈某、某一杰、某龙、某三杰、某印、某二杰共八个人组成了盗墓团伙,他们人数多,干得时间长,至案发共挖出三个盗洞,只不过也是未盗得文物。
同样没闲着的还有该村的某武和苏某,他们也组织了代某、柳某、赵某、岳某、苏某共七个人盗掘古墓,同样未盗得文物,白费了力气。
6月1日上午,偃师市公安局刑警队接匿名群众举报,称位于偃师市首阳山镇保庄村南花卉地内有多处探洞,怀疑有人盗掘古墓。当天晚上,20余名便衣民警秘密潜入该地带内蹲守。2日凌晨1时许,发现在村南的地内有灯光晃动,蹲守民警遂立即实施合围,一举将正在实施盗掘古墓葬的某州、陈某、某立、某一杰四人抓获。现场发现三个直径约五十公分的盗洞,自西向东一字型排列,并査获洛阳铲、鼓风机、辘轳、铁锨、扎杆、头灯等一批作案工具。
几乎在抓捕上述几人的同时,在外围布控的民警发现一中年男子正行色匆匆从花卉地里往马路上跑。当时该男子赤裸上身,带着矿灯,裤子和鞋粘满黄土,形迹可疑。后经身份确认,该人系保庄村村民某武。民警随即到其家中进行搜查,搜出了扎杆等盗墓工具。某武供述,其和苏如、代亮、柳志、赵锋、岳椎、苏宽等人,当晚也在该村盗掘古墓葬,但未盗得文物。案发当天,几人在发现民警抓捕某立等人的异常情况后四散逃逸,某武在途中被抓。
当天被警方发现的还不止某武,还有某某卫、某峰等盗墓者。侥幸逃脱的某峰,给平时和自己关系较好的苏某打电话,让他去探听一下情况。
凌晨2时许,苏某来到案发现场。察觉苏乐是在打听案情,民警遂对其进行盘问,苏某如实说明原因。在苏某的配合下,民警找到某峰的家,刚巧碰到从某峰家走出来的某某卫,遂将其二人控制。
随后,民警在某峰家中査出通风管道、大洛阳铲等大批盗墓工具。面对确凿证据,2人不得不供述,称还有某柯、某展、某波等3人参与,五个人从5月27日开始盗墓,至案发共挖了一个盗洞,同样未盗得文物。
至此,三起盗掘古墓葬案相继告破。
二、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嵴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盗掘古墓葬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n(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n(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n(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n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