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计量法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有关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等细节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