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48:49:15来源:人民法院报
“红嫂”子女“误读”荣誉权内涵
状告电影《沂蒙六姐妹》侵权被驳回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去年上映的《沂蒙六姐妹》(又名《战争中的女人》)不仅赢得众多观众的好评,也获得了包括中国广播影视华表奖在内的一系列大奖。但“山东红嫂”、省“三八”红旗手、“模范烈属”李凤兰的子女王清荣、王清福以该影片将其母亲的事迹嫁接给影片中的“张月芬”,侵犯其已去世的母亲荣誉权为由,将出品方山东电影制片厂、北京今典影业有限公司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声明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12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清荣、王清福诉称,影片《沂蒙六姐妹》中“张月芬”的原型是二原告之母李凤兰老人,影片中的情节“月芬”和公鸡拜堂结婚,因其回娘家借粮虽一口气跑过十几里山路回到婆家但仍错过与丈夫见面,丈夫牺牲成为烈属,还有识字班等情形均是李凤兰老人的事迹,但影片《沂蒙六姐妹》却经过改编将其张冠李戴,把李凤兰老人的事迹移花接木的嫁接给了“沂蒙六姐妹”,而“沂蒙六姐妹”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已被大多数人所熟悉,特指张玉梅、伊廷珍、杨桂英、伊淑英、姬贞兰、公方莲六人,这种事迹嫁接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随着影片的不断放映和观看人员的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李凤兰与老人联系起来,而成为六姐妹的事迹,这样的结果已经构成侵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山东电影制片厂、北京今典影业有限公司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三被告从未实施侵犯红嫂李凤兰的荣誉权的行为,二原告系对荣誉权的认识存在错误。而且通过电影末尾把李凤兰老人作为首要人物进行介绍并配有图片,不仅没有造成侵权的损害后果和过错,反而更好的宣传和颂扬了李凤兰老人的光荣事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沂蒙六姐妹》中的人物“月芬”所展现的故事情节,虽与李凤兰老人的事迹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合,但如原告所言,该影片系一部通过把人民群众对革命战争支持与奉献浓缩在6位女性身上的方式,表现沂蒙人民为革命战争的胜利,为建立新中国做出的巨大牺牲和卓越贡献的故事片。作为一部故事片而非纪实类电影,本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艺术创作和加工,该片将该历史时期包括李凤兰老人在内的多个具有代表性人物的事迹进行提炼、浓缩,通过电影中所创造的人物予以展现,本身并未超出故事片艺术创造、加工的合理范围,且电影人物本身亦并非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人,因此,山东电影制片厂、今典影业公司及华夏电影公司的行为应属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合理艺术加工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其次,影片片尾对李凤兰老人的文字介绍及照片已足以让观众了解到电影人物“月芬”在创作过程中部分取材于李凤兰老人,从而让更多观众了解李凤兰老人的“红嫂”形象,而并非王清荣、王清福所述的造成观众观影后将李凤兰老人的事迹误认为他人事迹的后果,更不会造成观众误将李凤兰老人的享有的荣誉误认为他人荣誉的后果,因此并未对李凤兰的荣誉权造成损害后果。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三被告均表示同意判决结果,原告王清福表示须考虑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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