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还可以抵押房产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所以被保全的房屋不能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三、可以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一、债务人应得收益。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应得的收益这个是可以保全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方法是限制支取,法院下手续,有关单位必须协助执行。这个法律还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就是要明确采取保全的对象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而且期限已经到期说白了就是债务人的到期的收益。第二就是对到期应得收益采取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支取,也就是说权限就是在一定期限内不支取给对方。第三就是法院要下发相关手续,一般要有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且要送达到相关协助单位。
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其实说白了也就是别人欠债务人的钱,而且这个钱已经到期的,还还的还没还,这个钱法院是可以直接安全的,先不还或者还可以先不给债务人,有人民法院提存财物。
三、债务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前提是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这些财产虽然属于债务人的,但是已经抵押或者质押给别人的,财产的性质名义上是债务人的,实际上他是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处置权的,可以财产保全,但是处置的时候不能损害到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利益,人家优先受偿,比如说你这个物品卖了一百万,抵押权为八十万,那么物品卖的钱先还八十万,你最多能得二十万,如果质押权为一百万,那你一分钱也得不到,这就是优先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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