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何时可以终止
时间:2024-04-08 00:31:06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鉴定何时可以终止

医疗鉴定可以终止的时间如下: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二、医疗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是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在

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

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

4.坚持医患方对等的原则。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既要保护病人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又要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坚持原则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医疗缺陷做出定性结论后,在坚持上述各项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环境因素、客观条件因素、人员技术水平及疾病的进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定,既不能夸大其辞,也不能避实就虚,推卸责任。

6.坚持医纠纷平等协商解决的原则。

7.坚持医疗纠纷经行政协调无效后依法裁决的原则。

三、医疗事故鉴定材料清单应包含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如下: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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