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息界定的几种模式
在探讨个人信息的界定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被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这一界定模式突出了信息的可识别性和电子记录的特性,确保了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二、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信息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
2.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面部特征等);
4.网络行为信息(如上网记录、搜索记录等);
5.财产信息(如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以及健康信息等。
这些信息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自然人的身份、状态、行为和偏好,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情形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情形多种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明知或应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大量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
4.还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
5.以及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形。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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