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若日后因某某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纠纷,将纠纷提交给不是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仲裁裁决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进行起诉。《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行政仲裁是什么意思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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