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人民法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
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二、缴费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三、审判
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
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四、执行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双方当事人,这种案件处理的结果大多要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也有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为了维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官司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书时,工作人员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案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对案件审判后,按照审判结果执行,并且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若有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请诉讼,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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