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何实施法院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处罚措施。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期限;
(二)履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一、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四、通知当事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七)当场记录;(八)当场记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九)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由在场的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x)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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