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是组织可以。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除自然人与法人外,民事诉讼主体主要还包括以下组织(我们暂且称之为非法人组织):
1、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8、个体工商户。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是交叉的。
民事诉讼反诉在二审提出可以吗?
我们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在法院的判决是可以有一审和二审的,对于一审和二审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规定条文的。在其他的类型的案件中二审基本上都是可以提出的,但是在民事诉讼反诉在二审提出可以吗?我们国家的规定是什么呢?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审时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如果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
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我们可以见得对于民事诉讼反诉在二审提出可以吗的问题我们是可以在我们的国家法律规定中是可以找到明确的规定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反诉这一个方面是基本上在所有类型的案件中都是可以使用的,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也是给与肯定的答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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