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公开宣告诉讼文书的送达活动,经一定时限公示后,即可视为有效送达。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是通过常规方式无法完成送达任务等特定情形。
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路径:
首先,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公共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展示;
此外,也可在报纸、电视台以及广播电台发布公告,以实现其信息传播的最大化。
对于国内领域的公告送达来说,自发出通知公告之日算起,经过60天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而在涉及到境外相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时,同样需要经过公告,但从公告之日起计算,需满6个月才能视为正式送达。
对所有采用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件,都应详细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及整个过程,并将相关的记录作为附件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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