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如何固定搜集证据
时间:2023-06-08 19:04:07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禹州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的妻子于2009年9月30日到禹州市某医院生产时,死在医院的手术台上,我认为妻子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但我不知道如何固定搜集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发生医疗事故后,作为受害人我们该如何固定搜集证据?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杨晓栋解答:及时固定搜集证据,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正确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发生医疗事故后,首先要及时复印病历或者封存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其次要及时封存、检验现场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最后要注意及时要求尸检,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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