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员的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流程
时间:2023-11-22 01:33:00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涉及人员的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流程

涉及人员的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流程是发生事故首先要报警,交通警察接到报警通知后及时出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及时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对事故嫌疑车辆进行暂扣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二、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3.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病历本、检查检验报告等;

5.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

6.需要的其它证据。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

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3.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4.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6.营养费。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n(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n(三)不得醉酒驾驶;\n(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n(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n(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n(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n(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n(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n(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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