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在中国也称为对外贸易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双方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营业地就货物销售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公约第2条概述了不受本公约管辖的销售,并明确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的实际控制,因此不受公约约束。出售令状或其他依法执行的令状。双方的销售合同中未规定此类销售交易。因此,旨在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制定统一规则的公约自然不能适用。出售政府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这种销售不属于货物销售,也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出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这种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履行销售合同时,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公约的规定不应适用。电力销售。电力销售也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它的传输不需要通过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而是通过电线。因此,公约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公约未涵盖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有效性,或其任何条款的有效性,或任何实践的有效性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可能影响(所有权转让规则)
③卖方对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产品质量侵权)的责任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保留公约:
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为缔约国的条约中的某一条款作出保留,则该缔约国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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