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视为如此。
若以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登记机构应在原先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作出他项权利详细记载后,将其交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同时,向抵押权人权宜颁发相应的《房屋他项权证》。
然而,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房产证依然将完好地交给业主自行保存。
与此同时,负责发放贷款的银行则持有他项权证。
在此过程中,业主如欲处分该房产,须得征询银行同意方可进行转让行为。
此种情况下,仅当业主完全履行完毕全部贷款义务,终止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关系后,再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事宜,将《房屋他项权证》收回后,再行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方可使得该房产的全部权益真正完全归属于业主本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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