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方式有哪些种类
承诺的方式的种类是采用明示,还是默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1.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的要求。要约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没有提出要求的,承诺应当以默示的方式作出。
2.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承诺。如要约以电话方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应承诺方为有效。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3.要约人以电报或者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电报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截明日期,应以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二、承诺的概念和法律效力是什么
承诺的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一项合格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承诺和要约不一致怎么办
对于实践中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承诺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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