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一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是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和行刑权都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论加以研究。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通常把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一)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消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二)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二)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三)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四)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1954年宪法曾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大赦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宪法没有再规定大赦,都只规定了特赦。因此,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
二、在我国主席令可以赦免死刑吗
在我国主席令可以赦免死刑,特赦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主席令,是指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确认某些政府行为而签署发布的、主权国家对内对外宣示国家政策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
三、特赦的条件是什么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
《宪法》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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