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判决案件当事人应该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债务,但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且根据应该履行的债务征收利息。但这个利息的计算以什么为标准?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最高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明确规定,前述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5月18日正式公布实施。
从最高利率到同期利率
据《财经》记者了解,如果案件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不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根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执行中,要双倍征收当事人应该履行债务的利息。
最高法院于1992年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规定,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
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却存在执行争议。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由于目前中国采取浮动利率机制,各家商业银行的利率标准相差比较大,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最高法院的调查,除了一些农村信用社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都一般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要低。
因此,此次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利息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这既能体现公平,亦能维持这项制度的惩戒本义。
利息与债务同时执行
最高法院在此次批复中还规定,如果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解释称,按照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一般都是优先偿付利息,即先把作为惩罚的需双倍支付的利息扣除,再用剩余款项归还债务。而这种做法会导致债务本身的偿还率过低。
因此,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债务和产生的利息一起按比例偿还,这有利于确保债务偿还的公平性,并平衡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而规定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可以优先适用约定,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个人意思表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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