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的算法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中有着相关的解释。总结来看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的算法是要按照时间来划分的,如果债务是在2014年8月1日之前并且债务人进行了债务的延后偿还的申请或者直接没有偿还的想法由债权人将债务人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按照当地的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要求债务人按照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的利息的两倍来将利息和应还的本金还给债权人。
(二)但是如果债务是在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话,需要将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的利息与延迟履行债务产生的利息分开来算,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利息是一般债务利息,这个利息是直接按照你们签订债权债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来计算的,延迟履行债务产生的利息则是按照延迟一天则按照本金的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来计算的,这里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是按天来计算的。
(三)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下发裁决书之后,被执行人却没有按照人民法院对他的判决来进行偿还别人财产的,经过人民法院的处理,将对当事人进行加倍偿还别人的财产来进行延迟履行的惩罚,如果被执行人是没有履行人民法院对他的判决中其他需要履行的事情的话,那么被人民法院发现的,则会对他进行一定数目的延迟履行金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中则是规定的在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来计算的。
一、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处理程序规则
(一)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提出
由谁申请或需不需要申请等问题,应根据执行依据不同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持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采取相结合原则,以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为《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第229条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法院执行案件时应视申请人放弃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需要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提出。
第二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民诉法》第229条规定的,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主动提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除履行法律文书中的标的外,还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第三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民诉法》第229条规定的,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主张,法院依据《民诉法》主动告之申请人有关迟延履行规定并依职权通知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如明确表示放弃,也应予以支持。针对第三种情形,申请人是否申请并非是必要条件,法院依法主动适用该条,体现迟延履行利息支付的法定性。
(二)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审查
不按期履行原因划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情形,我认为:按履行能力可以划分客观上不能履行与主观上不能履行。客观上不能履行是被执行人因无财产或经济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义务,如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身患癌症而连治疗都没钱,此时被执行人不履行金钱义务;主观上不能履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迟延履行金钱义务的,如被执行人有房屋等财产而不变现偿还自己的债务,造成迟延履行的原因是被执行人的主观上拖延故意。迟延履行利息支付是一种执行措施,目的是催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由于客观上不能履行造成迟延履行,因此该项执行措施采取也就失去前提,否则不加区别加以适用,有违法律对当事人公平保护。
(三)迟延履行利息清偿的顺序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执行款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和。
二、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规范操作的构想
由于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利息计算不规范不标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以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予以参照,对于利息计算中期间开始和结束、计算标准利率、个案计算参照等,这样不仅可以让法院有法律依据,也可以让当事人在利息计算方面不再产生异议,不用因利息计算的不同而影响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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