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该案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某农业局
被执行人某精神病医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执行内容:1、赔礼道歉;
2、赔偿精神损失补偿费49000元及延期付款的双倍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项,但对履行第二项请求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产生了歧义,申请人要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49000元本金和按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双倍利息,而被执行人只履行本金49000元和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双倍息。申请人不允,到处上访。案件研究时,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时《民诉法》第232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94条规定均未明确是按法定利率还是商行利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基本的法理,当然应该按法定利率计。
笔者认为按法定利率计算,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
(一)迟延履行利息
(1)含义: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执行机构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执行措施,它指被执行人拖延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期限,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拖延履行期间所应给付的利息的一种责任形式.被执行人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逾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这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也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对象只能是金钱给付,而不是其他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其他义务,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而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理解
迟延履行利息既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又是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既带有补偿性质,又带有惩罚性质。法院执行机构在民事强制执行通知中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此促使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因此,它是督促性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就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是被执行人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既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又是法律责任。从这个责任来分析,迟延履行利息有三个法律特征:
1、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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