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一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按比例承担。具体标准如下:住院开始支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住院费用统一基金支付比例:开始支付标准费用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的费用,统一基金按医院级别支付比例分别为55%(三级)、60%(二级)、65%(一级)。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的异地治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缴费限额为20万。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严重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医疗费用、统一基金支付比例为60%。2起付标准(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低保险人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的起付标准以上,统一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根据医院等级统一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0%(3级医院)、65%(1级医院)、70%(1级医院)。低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门诊或药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00元。低保人员住院就医,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
低保户住院住院后如何报销
低保户住院后可以去民政局的低保科进行医疗救助报销。有的地方是叫低保科,有的地方是叫社会救助科。
不过目前因为政策的改变,报完新农合之后剩下的自费部分金额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民政才给报销,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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